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審查庭

憲文字第0801002號

案 件 憲啟字第 0801001 號案

審查人 主任評議委員  闕成勳

    副主任評議委員 鄧又嘉

    評議委員    李悠均

審查主文

聲請人主席孫逢邦因班代大會選舉監督委員會未依法互選召集委員聲請作為憲章審查案(憲啟字第 0801001 號案),聲請人資格核無違誤;聲請標的具備急迫性與必要性,本庭業已做成暫時處分與相關裁定;聲請書狀部分個資經裁定為密件。爰此,本案交付憲章法庭審理。

理 由

壹、聲請案相關事實、聲請標的及聲請意旨

一、聲請緣起與標的

聲請人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下稱本會)主席孫逢邦,認班代大會選舉監督委員會(下稱選舉監督委員會)未按本會班代大會選舉監督委員會組織暨職權行使法(下稱選監委組織法)第五條選舉召集委員,致使本會主席副主席選舉程序出現瑕疵,顯違普世法理。聲請人於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具狀向憲章法庭聲請作為憲章審查,並請求做成暫時處分,指定一名選舉監督委員暫行擔任召集委員。評議委員會做成憲啟字第 0801001 號,定本件聲請為憲啟字第 0801001 號,交付本庭為初步之審查。

本庭審查期間,鑑於選舉事務具有高度時效性及急迫性 ,已先後做成三項裁定:

(一)、  審裁字第 0801001 號:

因選舉監督委員會未依法互選召集委員,其組成有重大瑕疵,為避免對受憲章保障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整體公共利益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之損害,指定 221 班班級代表朱恩祈君為選舉監督委員會召集委員。

(二)、  審裁字第 0801002 號:

就聲請書之公開,裁定公開連署人(聲請人)之職銜、姓名,惟學號等個人資料部分,因涉及重要個人權益,概括性宣告為密件。

(三)、  審裁字第 0801003 號:

指定選舉監督委員會及選舉委員會為本案之相關機關。

上開聲請人之聲請意旨與本庭之先行處分,詳見聲請書與相關裁定。

二、審查期間憲章法庭之裁定及其效力

復查本案審理期間,憲章法庭業於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依本會《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第二款:「因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憲章法庭依前項之評決程序裁定撤銷。」作成憲裁字第 0801001 號裁定。

本庭原於審裁字第 0801001 號裁定中,係考量選舉事務具有高度時效性,為避免憲章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認有急迫必要性,始發布暫時處分。惟憲章法庭審認,鑑於第八十屆第二期間主席副主席選舉程序業已辦理完畢,雖後續涉及補選事宜,然考量時間因素,客觀上難於本期間內舉行。是故,發布暫時處分之基礎事實已發生變動,原裁定所憑之急迫必要性要件,因客觀情事之變更而消滅。據此,憲章法庭依前揭法條規定,認定本案已無維持暫時處分之必要,遂裁定撤銷本庭原所為之暫時處分,該處分隨之失其效力。

貳、本庭審查之原由及標的

依本會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及訴訟典之精神,憲章法庭各案件之受理審查,得交付於審查庭。審查庭於審查案件,有調查、聽證、初步處分並為實體裁定之權力,且得針對急迫情形發布暫時處分。審查庭之設立旨在促進司法效率,避免未經審查之案件延宕憲章法庭之審理。本審查庭依卷證授權,就下列事項為審查:

一、聲請人資格。

二、聲請標的。

三、聲請書狀。

參、形成主文之法律上意見

一、審查依據

按本會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三十條規定:「各部門、機關之人員、班代大會各政團、班級代表五人以上或會員十五人以上認各機關或人員之作為、不作為、欲作為或欲不作為有違反本班聯會法規、普世法理或人權而無其他救濟方式得以排除者,得具狀聲請憲章法庭為章憲訴訟,請求處分、撤銷處分、禁制處分或變更處分。」本案聲請人係針對機關之不作為(未選舉召集委員)提起聲請。

二、本庭之審查

(一)聲請人資格

查聲請人孫逢邦為本會現任主席,符合前揭法條所定各部門資格。主席既為會員所選任,並對會員負有政治與制度責任,其於職務上所為之行為,具有提起本件訴訟之正當性。準此,就聲請人資格部分,核無違誤。

(二)聲請標的

復查本件聲請,係針對選舉監督委員會未依《班代大會選舉監督委員會組織暨職權行使法》第五條互選召集委員之不作為而為之。查該不作為致使委員會在程序啟動、會議召集及對外代表等核心職能上欠缺明確權責歸屬,已足以動搖選舉程序之正當性。此一情事與選舉委員會之選舉直接相關,且選舉程序已然啟動,具備急迫性、必要性及難以回復性。

本庭已於審裁字第 0801001 號裁定中確認,若任由本次選舉依現行瑕疵狀態持續進行,將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故聲請標的明確且具備憲章審查之實益。雖本庭已透過暫時處分指定代理召集委員以維持選務運作,然關於委員會組成合法性之實體爭議,仍須由憲章法庭進行終局裁判。是故,本件聲請應交付憲章法庭。

(三)聲請書狀

後查聲請書狀,聲請人已具名並敘明聲請標的與理由。惟查原聲請書包含學號等個人資料,本庭考量該等資訊涉及重要個人權益,性質上屬高度敏感資料,若恣意公開將提高風險。故本庭已於審裁字第 0801002 號裁定,將學號等個資部分概括性宣告為密件。

雖主席提交之書狀有些許缺漏,然,鑑於本案爭議核心在於選舉監督委員會之組成合法性,此直接關乎甫結束之主席選舉結果是否具備民主正當性,亦涉及本會憲章秩序之穩定與重大公共利益,故本案有可預見利益,仍裁定受理。

考量本案雖選舉事務已執行完畢,然其程序瑕疵之法律評價對制度運作影響深遠,為求司法效率,不特待聲請人完全補正後方交付,經本審查庭決議,本件聲請交付憲章法庭併同命補正(審裁字第 0801005 號 參照),聲請人應於十五日內向憲章法庭補正前揭缺漏,屆期未補正者,憲章法庭得駁回其釋憲聲請。

肆、審查結論

盱衡上述,本件聲請之資格符合、標的具備重大憲章爭議價值,且程序上之急迫事項已由本庭先行裁定處置。本審查庭一致決議,將本案交付憲章法庭為本案之實體審理。

審查人 主任評議委員  闕成勳

    副主任評議委員 鄧又嘉

    評議委員    李悠均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