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審查庭

憲文字第0801001號

案 件 憲更字第 0801001 號案

審查主文

  憲章法庭於二零二一年針對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組織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作成釋字第 7 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然,聲請人認系爭解釋之解釋文與理由書內容顯有矛盾,一方面宣告原條文之延任機制違憲失效,另一方面卻於理由書中肯認原任班級代表得於特殊情況下繼續行使職權,恐有論理邏輯之不一致之情事。為此,聲請人依本會訴訟典第 1-2-8 條及相關規範,聲請對釋字第 7 號進行更行審判。

  查聲請人吳宸菘為評議委員,符合本會訴訟典關於更審聲請之主體資格規範(訴訟典第 1-2-8 條第六項:「大法庭與憲章法庭所為解釋與裁判,評議委員認其有違誤者,得向各該法庭聲請更行審判;非經更行審判,不得變更其解釋與裁判。」(典常字第 0792061 號 參照))。其書狀格式亦符合相關法規要求,無須補正。又,其所聲請之事由指出系爭解釋在「否定立法手段合憲性」與「允許例外運作」間存在法理衝突,確已涉及憲章解釋之正當性與邏輯一貫性,確有進行更行審判之必要 。

  又查系爭解釋之作成,原係考量延任機制可能違反民主正當性與任期明確原則。然,解釋理由書中為避免班聯會運作停擺,仍允許已解散之代表在必要時行使職權,此舉在實際效果上等同重新創設了其所宣告違憲的延任制度 。考量「避免組織停擺」既為原立法目的,卻未在違憲審查時被充分納入比例性討論,反而在宣告違憲後成為例外允許之理由,此種論證方式容易削弱釋憲之說服力。故,私以為系爭解釋之理由與結論間確存有矛盾,已足致生憲政上之不利後果或法理疑慮,確有重行審理之必要,望憲章法庭明鑑。

  綜上,憲更字第 0801001 號案,交付憲章法庭審理。

 審查庭庭長 闕成勳

 審查庭委員 鄧又嘉

       李悠均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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