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審查庭
憲文字第07920001號
案號 憲啟字第 0792001 號
審查人 評議委員 黃敬翔
主任評議委員 李悠均
評議委員 闕成勳
審查主文
班代大會於日前三讀通過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下稱本會)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下稱爭條)。然,聲請人認班代大會三讀通過爭條規定,明顯違反本會憲章之權力分立原則、公正中立原則、行政中立原則,破壞選舉委員會之獨立性、公正性,為此聲請法規範憲章審查,並聲請為裁定以暫時處分於法規範憲章審查案件裁判宣告前,暫時停止適用,並於必要時為適當處置。
查聲請人為班級代表,並其聲請書載有五名班級代表之連署,應符合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訴訟典第 3-2-2 條之規範,具聲請人資格。其書狀亦符合同法第 3-1-4 條之相關規範,無須補正。又,其所聲請事確與本班聯會憲章相關且已產生足致生憲政上之不利的後果或疑慮,確有釋憲之必要。
又查爭條之修訂,係因當屆選舉委員無會外人員自願擔任,又因預算遲遲無法產出,故修訂爭條,開放行政部門與儲備幹部兼任選舉委員,以期選舉順利運行。然,考量未來選舉可能有其他變數,選舉委員應由非行政人士擔任為宜,方可保障選舉之公平公正,免於應屆行政幹部之操縱。故,私以為爭條之修訂,已足致生憲政上之不利的後果或疑慮,確有釋憲之必要,望憲章法庭明鑑。
綜上,案憲啟字第 0792001 號,交付憲章法庭審理。
審查人 評議委員 黃敬翔
主任評議委員 李悠均
評議委員 闕成勳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