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建班評訴字第08013010001號

確認訴訟聲請狀

茲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下稱本會)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 10-4 條、訴訟暫行條例第十條及相關規定聲請確認訴訟。

壹、聲請標的

依本會訴訟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本條例至第三條及第六條之規範載入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本法起失效;評議委員會應以確認訴訟確認本條例之失效。」之規範,鈞庭應宣告訴訟暫行條例失效。

貳、聲請依據

一、聲請訴訟之法源依據

依本會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 10-4 條及訴訟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因欲確認事務於本班聯會公法上之關係者,得聲請確認訴訟;經確認訴訟裁判者,生其因該關係所產生之效力。」之規範,本件係以確認本會訴訟暫行條例之失效為訴訟標的,屬於第 4-7-6 條第三項所定「逾其效期或條件性失效者,為無效。」(典常字第 0782066 號版)之情形,性質上為確認法律文件條件性無效之訴。是以,本件提起確認訴訟,其法源依據尚屬完備。

二、聲請人之法源依據

依本會訴訟典第 4-7-2 條第三項「本會相關人員,得以其職務之名義,聲請確認訴訟。」(典常字第 0782062 號版)之規範,聲請人既為評議委員會之委員,自得以其職務名義聲請確認訴訟。又依本會訴訟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之規範,本件確認訴訟依法應由評議委員會提起,故聲請人以評議委員會職務身分提起本訴訟,具有其必要性與正當性。

參、相關理由與法理依據

一、條例失效之相關規範

依本會訴訟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本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之規範載入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本法起失效;評議委員會應以確認訴訟確認本條例之失效。」之規範可知,本會制定訴訟暫行條例,原係因應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修法進程遲緩之現實需要,作為制度銜接之過渡性規範,並以落實本會釋字第十號之意旨為目的,俾能儘速完成相關補充規定之建構。是以,於本會相關制度已趨於完備後,該條例已完成其階段性功能,自有依法失效之必要。

二、就事實之認定

本會訴訟暫行條例之相關內容,已於建班評函字第 08013010006 號提出之修正草案中,併入本會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並經第五次常務會議提請本會班代大會審議後通過。是以,認定本會訴訟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所規範之相關規範業已載入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其制度承接與轉換,尚無不當。

三、小結

綜上所述,本會訴訟暫行條例係基於過渡性立法目的而制定,於其所規範之內容業已併入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並完成制度銜接後,已完成其階段性任務,依法應認其失效。是故,茲依相關規定提起確認訴訟,以確認該條例之失效,於法有據,於理亦屬正當。鈞庭應宣告訴訟暫行條例失效。

此致

初等法庭 公鑒

中華月二十

具狀人 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闕成勳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