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令

發文日期:3/12/2025
發文字號:建班評委令字第0791140001號

日期: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主旨:修正原「裁定紀律委員會訴309班班級代表李曄君之政啟字第0792009號案(建班立紀訴字第0792040009號)不予受理」案之公文字號為政裁字第0792009號

正文:
 自本學期初以來,才經一月,本會便已受理十一起班代撤職訴訟,分發予本會五位委員主任審判。然,委員查梳案由、證據等之耗時,乃因人而異。考量到各案件有其開啟之限期,若以發佈時間定義公文字號,易有前、後案亂序之弊。是以,本會在班代撤職案件中,慣例上以班代大會之起訴字號為準,類推於政啟、裁、判公文,以人(案)對應公文。
 查建班立紀訴字第0792040009號,其起訴事由有誤,故委員黃敬翔於本年三月五日,逕裁定不受理該案(下稱2009文),實屬合理。又,該案裁定之時,其餘訴訟案皆未發布政裁字號公文,故委員依裁定順序,編予政裁字第0792001號。同年三月十一日,委員李悠均裁定政啟字第0792001與0792002號案不經言詞辯論,以慣例編予政裁字第0792001與0792002號(下稱2001與2002文),疏而重複前案之編號。
 2009文之目的,在於通知紀律委員會之疏漏,不受理該訴訟,訴訟於本會而止,不及學生;而2001與2002文仍於訴訟中,文書往返皆會觸及班代訴訟之相關被告,若更改此兩案之案號,後續之案號皆易混淆,不便撤職訴訟的溝通。最終,經本會委員協調,決議修正原「裁定紀律委員會訴309班班級代表李曄君之政啟字第0792009號案(建班立紀訴字第0792040009號)不予受理」案之公文字號為政裁字第0792009號。

評議委員會

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悠均
中華民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