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修正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
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評議委員 函
建班評函字第08023010004號
受文者:班代大會、議長、副議長
副本:評議委員
發文日期:6/15/2026
密等:公開
主旨:提案修正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
說明:
提案人 評議委員 張雁舒
法源依據 班代大會議事規則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三款
一、 查評議委員會議之會議程序與決議文之形成方式,向來依循歷來所建立之慣行辦理,運作有序,行之多年,多未嘗窒礙。該等慣例,雖未盡以成文條款詳列,然凡與會者悉依一定之會議流程進行討論、表決與決議成文,實已具相當之穩定性與可預見性[評決字第1150303號 參照]。
二、 複查評議委員會業已依評決字第1150303號意旨訂定評議委員會議規則,使既存之會議程序具體化、條文化,並對評議委員會議做出更細緻、完整之規範。
三、 又查現行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四章之條文,與評議委員會之運作實務有所扞格,為使評議委員會議之運作更加順暢並兼顧法律保留之位階,爰提案修正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13條及第14條,使現行條文之細部執行性規定回歸評議委員會議規則,並將評議委員會議之職權明確納入現行條文中。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