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評議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函

建班評函字第08023010002號
受文者:議長、副議長、班代大會
副本:評議委員
發文日期:2/27/2026
密等:公開
主旨:提案修正主席副主席就職繼任及代理條例

說明:

一、提案人:評議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鄧又嘉

二、法源依據: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議事規則 第六條

三、提案說明:

  本條例自制定施行以來歷經十年有餘,部分條文已悖離實際運作需求,且有文字未臻完備之處,爰提出本次修正,修正要點說明如下:

  一、第三條(主席出缺):修正條文標題由「主席之繼任」改為「主席出缺」,以更精確反映本條規範之情形。副主席繼任時之書面通知對象,由現行條文之「班代大會議長、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擴大為「班代大會正副議長、評議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以確保相關部門均能即時獲悉繼任事宜;並增訂副主席視同解職後應依第五條規範處理之明文依據,填補現行條文之法規漏洞。

  二、第四條(副主席出缺):修正條文標題由「副主席之繼任」改為「副主席出缺」,與第三條標題體例一致。並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之准用規定,以避免副主席因故出缺而長期缺位之窘境。

  三、第五條(主席副主席同時出缺):現行條文無議長書面通知之時間限制,可能使班代大會及評議委員會未能及時反應,爰增訂議長應於「三日內公告」暫行代理之限制,確保班聯會之立法及司法部門得及時獲知主席之變動。書面通知對象亦配合第三條修正,擴大納入評議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四、第六條(議長之代理):現行條文第二項就議長代行班級代表職權設有諸多繁瑣規範,此類規定應出現於班代大會相關立法之中,而非主席副主席就職繼任代理條例此種特殊法,爰予刪除,僅保留議長應以書面指定原班級一人代為行使班級代表職權之核心規定。

  五、第七條、第八條:依憲章法庭釋字第十四號解釋意旨,班代大會之休會應視為立法機構之解散,於休會期間主席及副主席同時出缺時,不得由前任議長代理主席一職,其他任期與班級代表一致、權力來源依附於班代大會或班級代表之職位,亦不得代理主席。現行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就正副主席代理及補選之規範,僅於班代大會會期中方有適用之餘地,於休會期間既無合法代理人選,相關程序自不應發動。爰各增訂「會期中」之限定文字,使條文明確反映上開解釋意旨,防止於休會期間援引本條例進行無合法基礎之代理安排。

  六、第九條(提出議案之限制):現行條文採負面表列方式,規定代理主席「不得」提出之案件類型,例外再列舉不受限制者,條文結構較為迂迴。修正後改以正面表列方式,直接明定代理主席於補選期間「僅得」提出之案件範圍,使規範更為清晰,並整併為一項。

  七、第十條(代理正副主席屆次):刪除現行條文「並註明為繼任、代理或補選之主席、副主席」之規定,並避免因標示方式不一致所生之爭議。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四、附件:條文對照表乙份。

 

此致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

提案人  評議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鄧又嘉

共同提案人      評議委員  吳宸菘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