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評議委員會 函
建班評函字第08023000002號
受文者:班代大會
副本:評議委員
發文日期:2/23/2026
密等:公開
主旨:茲依評決字第1150221號決議,提案修正跨部門會議法
說明:
一、依本會跨部門會議法第二條之文義解釋,司法助理雖形式上符合評議委員會代表之消極資格要件,然尚不宜擔任跨部門會議之司法部門代表。司法助理性質屬輔助型公職,未具實質決策或對外代表權限,其制度定位與立法意旨,尚難認屬跨部門會議代表制度所欲涵攝之對象。
二、為周延制度設計,本會研議修正跨部門會議相關法規。
三、據上論結,爰提案如主旨。
正本:班代大會
副本:評議委員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