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評議委員會已公告文書之錯誤

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評議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3/21/2026
發文字號:建班評公字第08023000002號

主旨:本會司法助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1 1 司法助理,得自行離職,不受各條款之限制。」更正為「1 司法助理,得自行離職,不受各條款之限制。」;同法第七條第二項「2 2 如有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七條之二第四項之情事者,自動解職。」更正為「2 如有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七條之二第四項之情事者,自動解職。」。

公告事項:
一、按已公告之文書,如發現錯誤、涉及保密事項或有其他必要情形者,得逕行更正、遮蔽或撤回之,本會評決字第1150312號決議定有明文。
二、查本會司法助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與第二項有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爰更正如主旨所示。

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闕成勳
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