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常務會議
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第二次常務會議 會議記錄
建班立議錄字第08112000004號
會議主席:議長 卓敬一
會議記錄:班代大會秘書 余亞喆
會議時間:9/15/2026, 4:15:00 AM
地點:夢紅樓五樓 公民審議論壇教室
一、出席狀況:
1. 出席:101、103、104、105、106、107、109、111、112、113、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5、126、201、202、203、204、205、206、209、211、214、215、218、220、222、226、227、301、302、304、305、308、309、312、314、315、316、317、319、322、325、326;共 50 人
2. 請假:115、210、213、216、217、219、221、228、303、306、311、321、323;共 13 人
3. 缺席:、102、108、110、114、127、128、207、208、212、223、225、307、310、313、318、320;共 17 人
二、議案與決議
(一) 議案順序:
1. 推派確認訴訟代表
2. 班代大會議事規則修正案
提案人:319 班代 孫逢邦
提案說明:
因部分班代對本條文義作出彼此矛盾之解釋,甚至有明顯悖離條文文義及制度目的之情形,致使本條產生不必要之爭議。爰此,提出本修正案,明確化本條之規範,杜絕錯誤解釋之空間;並提出一項附帶決議,確保未來大會對於本條之解釋維持一致,不因個別班代之恣意解讀而反覆爭議。
綜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連署人:
301 班代 王宥鈞
326 班代 曾昱綸
122 副議長 李炫志
因部分班代對本條文義作出彼此矛盾之解釋,甚至有明顯悖離條文文義及制度目的之情形,致使本條產生不必要之爭議。爰此,提出本修正案,明確化本條之規範,杜絕錯誤解釋之空間;並提出一項附帶決議,確保未來大會對於本條之解釋維持一致,不因個別班代之恣意解讀而反覆爭議。
綜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連署人:
301 班代 王宥鈞
326 班代 曾昱綸
122 副議長 李炫志
本案至確字0811001號言詞辯論結束後方進行討論。
3. 主席副主席選舉罷免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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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說明:
現行《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組織法》(以下簡稱班代大會組織法)第十章訂有副主席補選之規範。組織法之設立宗旨,應聚焦於規範班代大會之內部組織架構、職權與議事運作程序;而副主席補選實屬行政部門正副首長之選舉制度,將其移出《班代大會組織法》,並新增入《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主席副主席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第四章之一,更符合法規體例之邏輯與嚴謹性。
參酌我國現行國家法制體系,國家公職人員及正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與缺位補選等事宜,皆統一規範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而非明訂於《立法院組織法》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爰將選舉罷免與補選相關條文統一規範至選罷法中,以完善學生自治之法治基礎。
過去關於正副主席之「一般選舉」與「補選」規範散落於不同法規,易造成選舉委員會執行、班代大會行使同意權及會員參選時之混淆。本次修法將原《班代大會組織法》第121條至第125條刪除,並將補選咨文、資格審查、政見辯論會、詢答與投票就職等程序,完整移列至《選罷法》第80-1條至第80-6條,有助於法規之系統化,使未來在適用及查閱法源時能有單一且明確的依據。
現行《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組織法》(以下簡稱班代大會組織法)第十章訂有副主席補選之規範。組織法之設立宗旨,應聚焦於規範班代大會之內部組織架構、職權與議事運作程序;而副主席補選實屬行政部門正副首長之選舉制度,將其移出《班代大會組織法》,並新增入《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主席副主席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第四章之一,更符合法規體例之邏輯與嚴謹性。
參酌我國現行國家法制體系,國家公職人員及正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與缺位補選等事宜,皆統一規範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而非明訂於《立法院組織法》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爰將選舉罷免與補選相關條文統一規範至選罷法中,以完善學生自治之法治基礎。
過去關於正副主席之「一般選舉」與「補選」規範散落於不同法規,易造成選舉委員會執行、班代大會行使同意權及會員參選時之混淆。本次修法將原《班代大會組織法》第121條至第125條刪除,並將補選咨文、資格審查、政見辯論會、詢答與投票就職等程序,完整移列至《選罷法》第80-1條至第80-6條,有助於法規之系統化,使未來在適用及查閱法源時能有單一且明確的依據。
4. 班代大會組織法全文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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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說明:
班代大會組織法現行條文已就班代大會之組織、議事程序及監督職權等事項有所規範,惟現行條文歷經多次增修,相關規定分散於不同章節,部分性質相近之事項未集中規範,且部分組織、議事及監督程序間之規範銜接尚有調整空間。為配合班代大會實際運作需要,並使法規體例、規範層次及各項程序更加明確,爰對現行法作整體檢討及修正。
本次修正係以法規架構重新編排及既有制度之程序調整為主要方向,將性質相近之規定予以集中,並依班代大會實際議事運作之先後順序重新安排條文,使組織規範、會議規範、議案審議及監督制度間之關係更為清楚。
本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整全法體例及章節架構,將現行法所規範之事項重新分類編排,依班代大會之組織、會議運作、議案審議及監督職權等不同性質配置章節,並將原有規範重新整理於相應章節,以改善現行條文分散及制度間銜接不易之情形。
二、重新整理正、副議長相關規定,將正、副議長之設置、選舉、任期、撤換及職掌集中規範,並就選舉及撤換程序之要件、表決方式及職務代理等事項予以整理,使議事主持機制及正、副議長之權責更加明確。草案並明定正、副議長不得加入政團,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
三、調整班代大會會議及議事程序之配置,將大會主席、會議召開、例行會議、臨時會、出席、請假、代理及決議等規定依會議運作程序重新編排,並調整相關規定之先後次序,使班代自會議召集至決議形成之程序較為完整。
四、重新配置班代大會內部組織之規範,就常設委員會、秘書及政團等既有組織規定重新整理其編排位置及規範關係,並配合各該組織之職掌重新檢視條文內容,使班代大會內部之組織分工更加清楚。
五、調整議案審議程序,就第一讀會、第二讀會及第三讀會之程序重新整理,並區分法律案、預算案、對校方建議書及其他議案之審議層次;另就議案之撤案、併案及屆期不續審等事項予以明定,以使不同類型議案之審議程序有所區別,並兼顧議事效率及審議完整性。
六、整理施政報告、重大事件報告及質詢制度,將施政報告、重大事件報告、口頭質詢、書面質詢及答復等既有規定重新配置,並就質詢答復之方式、期限及被質詢人出席等程序予以整理,以使班代大會監督行政之程序更為明確。
七、調整人事同意權及覆議制度之程序規範,就人事案之審查、表決及結果,以及覆議案之提出、審查及表決程序重新整理,明確區分提案、審查及決議等程序階段,以避免不同程序相互混淆。
八、調整不信任案之規範架構,將行政內閣及單一行政幹部不信任案集中規範,並重新整理其提出、審議及表決程序,使不信任權之行使程序與其他監督權限有所區隔。
九、整合彈劾、糾舉及糾正等監督程序,將班代大會對班聯會正、副主席、行政幹部及評議委員之彈劾,以及糾舉、糾正等既有監督制度重新配置並調整其程序規範,使各項監督權限之適用對象、程序及法律效果較為明確。
十、增進各制度間之規範銜接及條文可讀性,配合前開架構調整,重新檢視條文之順序、用語及規範方式,並就性質相近或程序上具有前後關係之規定予以集中,以降低查找及適用條文之困難,提升本法整體之完整性及可操作性。
綜上,本次修正係以現行制度為基礎,針對法規架構、章節配置、條文順序及各項既有制度之程序規範進行整體檢討,並配合班代大會實際運作需要予以調整,使組織權責、議事程序及監督機制之規範更臻明確,爰擬具《班代大會組織法》修正草案。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班代大會組織法現行條文已就班代大會之組織、議事程序及監督職權等事項有所規範,惟現行條文歷經多次增修,相關規定分散於不同章節,部分性質相近之事項未集中規範,且部分組織、議事及監督程序間之規範銜接尚有調整空間。為配合班代大會實際運作需要,並使法規體例、規範層次及各項程序更加明確,爰對現行法作整體檢討及修正。
本次修正係以法規架構重新編排及既有制度之程序調整為主要方向,將性質相近之規定予以集中,並依班代大會實際議事運作之先後順序重新安排條文,使組織規範、會議規範、議案審議及監督制度間之關係更為清楚。
本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整全法體例及章節架構,將現行法所規範之事項重新分類編排,依班代大會之組織、會議運作、議案審議及監督職權等不同性質配置章節,並將原有規範重新整理於相應章節,以改善現行條文分散及制度間銜接不易之情形。
二、重新整理正、副議長相關規定,將正、副議長之設置、選舉、任期、撤換及職掌集中規範,並就選舉及撤換程序之要件、表決方式及職務代理等事項予以整理,使議事主持機制及正、副議長之權責更加明確。草案並明定正、副議長不得加入政團,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
三、調整班代大會會議及議事程序之配置,將大會主席、會議召開、例行會議、臨時會、出席、請假、代理及決議等規定依會議運作程序重新編排,並調整相關規定之先後次序,使班代自會議召集至決議形成之程序較為完整。
四、重新配置班代大會內部組織之規範,就常設委員會、秘書及政團等既有組織規定重新整理其編排位置及規範關係,並配合各該組織之職掌重新檢視條文內容,使班代大會內部之組織分工更加清楚。
五、調整議案審議程序,就第一讀會、第二讀會及第三讀會之程序重新整理,並區分法律案、預算案、對校方建議書及其他議案之審議層次;另就議案之撤案、併案及屆期不續審等事項予以明定,以使不同類型議案之審議程序有所區別,並兼顧議事效率及審議完整性。
六、整理施政報告、重大事件報告及質詢制度,將施政報告、重大事件報告、口頭質詢、書面質詢及答復等既有規定重新配置,並就質詢答復之方式、期限及被質詢人出席等程序予以整理,以使班代大會監督行政之程序更為明確。
七、調整人事同意權及覆議制度之程序規範,就人事案之審查、表決及結果,以及覆議案之提出、審查及表決程序重新整理,明確區分提案、審查及決議等程序階段,以避免不同程序相互混淆。
八、調整不信任案之規範架構,將行政內閣及單一行政幹部不信任案集中規範,並重新整理其提出、審議及表決程序,使不信任權之行使程序與其他監督權限有所區隔。
九、整合彈劾、糾舉及糾正等監督程序,將班代大會對班聯會正、副主席、行政幹部及評議委員之彈劾,以及糾舉、糾正等既有監督制度重新配置並調整其程序規範,使各項監督權限之適用對象、程序及法律效果較為明確。
十、增進各制度間之規範銜接及條文可讀性,配合前開架構調整,重新檢視條文之順序、用語及規範方式,並就性質相近或程序上具有前後關係之規定予以集中,以降低查找及適用條文之困難,提升本法整體之完整性及可操作性。
綜上,本次修正係以現行制度為基礎,針對法規架構、章節配置、條文順序及各項既有制度之程序規範進行整體檢討,並配合班代大會實際運作需要予以調整,使組織權責、議事程序及監督機制之規範更臻明確,爰擬具《班代大會組織法》修正草案。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二) 議案決議
1. 推派確認訴訟代表
決議確字0811001號言詞辯論之訴訟代表由301班代擔任。
2. 班代大會議事規則修正案
(1) 是否變更班代大會議事規則修正案議程 (絕對多數決)
是: 107、301、222、106、126、109、203、326、201、314、215、302、317、220、113、205、121、116、103、315、118、123、211、308、206、117;共 26 人
否: 312、304、101;共 3 人
表決結果:是
3. 主席副主席選舉罷免法修正案
(1) 一讀:是否審理本案? (絕對多數決)
逕付二讀: 315、204、314、107、301、322、109、211、113、326、126、116、201、106、312、101、222、308、203、111、227、218、317、123、103、122、121、117、316、125;共 30 人
送交法制委員會: 215、220、118、304;共 4 人
不予審議: 無;共 0 人
表決結果:逕付二讀
(2) 二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是: 211、315、203、204、308、201、117、301、319、101、107、123、218、113、103、109、118、121、317、106、126、314、312、122、326、215、304、205、116、214、322;共 31 人
否: 無;共 0 人
表決結果:是
(3) 三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是: 308、109、101、326、211、126、113、315、118、319、301、317、106、107、117、201、218、204、215、312、122、116、304、123、120、205、203、222、121、309、111、322、314、103;共 34 人
否: 無;共 0 人
表決結果:是
4. 班代大會組織法全文修正案
(1) 一讀:是否審理本案? (絕對多數決)
逕付二讀: 322、107、214、201、203、304、326、205、302、227、122、314、117、111、120、316、125、209、206;共 19 人
送交法制委員會: 113、315、301、118、220、215、218、308、101、317、123、106、204、116、319、126、211、312、222、103、109、309、305;共 23 人
不予審議: 無;共 0 人
表決結果:送交法制委員會
附件一
「班代大會議事規則修正案」關係文書附件
附件二
「主席副主席選舉罷免法修正案」關係文書附件
附件三
「班代大會組織法全文修正案」關係文書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