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臨時會議
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第四次臨時會議 會議記錄
建班立議錄字第08022000010號
會議主席:議長 孫逢邦、副議長 謝元睿
會議記錄:班代大會秘書 賴宏睿
會議時間:5/25/2026, 4:10:00 AM
地點:夢紅樓五樓 公民審議論壇教室
一、出席狀況:
1. 出席:103、108、109、110、112、113、114、115、116、118、120、121、123、125、126、127、201、202、203、204、212、214、215、216、219、220、221、222、223、309、318、325;共 32 人
2. 請假:102、208、209、210、211、313、319、323;共 8 人
3. 缺席:、101、104、105、106、107、111、117、119、205、206、207、213、217、218、225、226、227、301、302、304、305、306、307、310、311、314、316、317、320、321、326、327;共 33 人
二、議案與決議
(一) 議案順序:
1. 班代大會職權行使法及班級代表行為法廢止案
提案人:120 班代 卓敬一
提案說明:
考量班代大會組織法全文修正後涵蓋原班代三法(即班代大會組織法、班級代表行為法、班代大會職權行使法)之內容,班級代表行為法與班代大會職權行使法已無存在之必要,故提案於班代大會組織法全文修正施行日起,上開二法均失效。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連署人:
219 議長 孫逢邦
203 班代 蔡尚恩
325 班代 顏于喆
考量班代大會組織法全文修正後涵蓋原班代三法(即班代大會組織法、班級代表行為法、班代大會職權行使法)之內容,班級代表行為法與班代大會職權行使法已無存在之必要,故提案於班代大會組織法全文修正施行日起,上開二法均失效。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連署人:
219 議長 孫逢邦
203 班代 蔡尚恩
325 班代 顏于喆
2. 班代大會組織法修正案
提案人:201 班代 王宥鈞
提案說明:
提案說明:
一、查新修班代大會組織法包含評議委員會調查小組等規範,然該小組已於釋字第五號判決違憲,予以刪除。
二、修正諸多錯字。
三、本修正案先就爭議較低之條文修正,有關其他較繁雜之規定將拆案處理後續提出。
綜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連署人:
219 議長 孫逢邦
120 班代 卓敬一
222 班代 呂柏宜
提案說明:
一、查新修班代大會組織法包含評議委員會調查小組等規範,然該小組已於釋字第五號判決違憲,予以刪除。
二、修正諸多錯字。
三、本修正案先就爭議較低之條文修正,有關其他較繁雜之規定將拆案處理後續提出。
綜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連署人:
219 議長 孫逢邦
120 班代 卓敬一
222 班代 呂柏宜
3. 八十屆第一期間決算案
提案人:104 主席 林哲均
提案說明:
一、依據本會憲章及決算法相關規定,爰提出八十屆第一期間決算案。
二、檢附八十屆第一期間班聯會決算書,請貴會審議。
一、依據本會憲章及決算法相關規定,爰提出八十屆第一期間決算案。
二、檢附八十屆第一期間班聯會決算書,請貴會審議。
4. 新任評議委員人事提名案
提案人:104 主席 林哲均
提案說明:
茲依據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憲章第三十八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三條提名吳彥祺、李鉑崴、張雁舒及許懷方為新任評議委員,咨請
貴會同意見復後任命。
此咨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
茲依據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憲章第三十八條、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三條提名吳彥祺、李鉑崴、張雁舒及許懷方為新任評議委員,咨請
貴會同意見復後任命。
此咨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
(二) 議案決議
1. 班代大會職權行使法及班級代表行為法廢止案
(1) 一讀:是否審理本案? (絕對多數決)
逕付二讀: 215、112、203、108、103、202、115、120、325、113、223、118、309、201、216;共 15 人
送交法制委員會: 220;共 1 人
不予審議: 222;共 1 人
表決結果:逕付二讀
(2) 二讀:是否同意廢止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級代表行為法 (絕對多數決)
是: 203、318、113、118、120、202、309、325、204、108、201、215、127、126、115、214、112、223;共 18 人
否: 無;共 0 人
表決結果:是
(3) 二讀:是否同意廢止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職權行使法 (絕對多數決)
是: 118、201、103、318、120、202、215、309、112、203、113、127、108、214、126、115;共 16 人
否: 無;共 0 人
表決結果:是
2. 班代大會組織法修正案
(1) 一讀:是否審理本案? (絕對多數決)
逕付二讀: 215、318、201、118、214、203、112、120、108、113、309、202、126、204、221、325、115;共 17 人
送交法制委員會: 無;共 0 人
不予審議: 無;共 0 人
表決結果:逕付二讀
(2) 刪除第三節的修正 (絕對多數決)
是: 325、201、118、112、221、121、116、223、318、309、125、113、204、126、215、203、108;共 17 人
否: 無;共 0 人
表決結果:是
(3) 二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是: 113、201、221、121、118、318、203、223、325、116、115、126、202、108、204、214、112、309;共 18 人
否: 無;共 0 人
表決結果:是
(4) 三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是: 221、318、113、121、126、109、118、309、120、223、325、115、203、214、116、202、112;共 17 人
否: 無;共 0 人
表決結果:是
3. 八十屆第一期間決算案
(1) 一讀:是否審理本案? (絕對多數決)
逕付二讀: 318、203、112、215、204、118、116、201、221、126、121、325、223、115、127、309、108;共 17 人
送交財政委員會: 202;共 1 人
不予審議: 無;共 0 人
表決結果:逕付二讀
(2) 二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是: 116、123、318、112、215、223、121、113、203、126、221、108、202、201、115、309、118;共 17 人
否: 無;共 0 人
表決結果:是
(3) 三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是: 318、121、203、202、214、123、126、118、108、325、113、215、221、116、201、112、309、109;共 18 人
否: 204;共 1 人
表決結果:是
4. 新任評議委員人事提名案
(1) 一讀:是否審理本案? (絕對多數決)
是: 318、202、120、215、123、113、201、203、121、116、115、126、108、118、112、109、223;共 17 人
否: 無;共 0 人
表決結果:是
(2) 是否同意吳彥祺為新任評議委員? (絕對多數決)
是: 318、203、116、112、108、121、309、126、223、103;共 10 人
否: 201、215、325、109、118、113、214、202、120、115、204、221、123;共 13 人
表決結果:否
(3) 是否同意吳彥祺為新任評議委員? (相對多數決)
是: 116、120、318、203、103、223、108、126、114、309;共 10 人
否: 202、201、113、112、325、121、109、118、204、115、215、221、214;共 13 人
表決結果:否
吳彥祺
問:最近法治委員會在審大法庭法,要以之前當過評議委員會的學長來避免大法庭做出錯誤判決。
答:如果說他已經離校,頂多提出司法見解。
問:釋字14提到評議委員會不能更改前人釋字,請問你覺得若設立一條法規,使其能更改,是可以的嗎?
答:可以,我認為若之前有錯誤則應該修正。
問:你剛剛提到紀律委員會可以先發函警告班代關於未請假缺席的額度,並且現在開會通知都有確實送的班代手中,請問你為何認為發函給班代他會來開會?
答:我覺得會有一定的用處,有人可能之前看到但後來忘記或是怎麼樣沒來。
李鉑威
問:聚我所知你是主席選舉時的司法顧問,請問你要如何確保司法獨立?
答:我想司法獨立是每個委員都應遵守保持的基本原則,且班代大會若覺得不妥隨時也可以彈劾。
問:大法庭法可以否決評議委員會做出的判決,為何憲章法庭作為憲彰的最終裁判,為何還能再向上,那它的意義何在?
答:我認為既然憲章法庭是最終的救濟手段,那他應該要有最高性。且個人立場,我認為若有外部勢力介入,那我們的學生自治意義何在,我不認為大法庭法是合理的。
(4) 延長會議 (絕對多數決)
是: 113、202、123、127、215、214、201、325、115;共 9 人
否: 221、103、318、116、126、108、223、112、121、204、125、203、118、120、109;共 15 人
表決結果:否
(5) 延長會議 (相對多數決)
是: 202、201、123、127、115、215、325;共 7 人
否: 318、120、221、103、121、203、112、126、113、116;共 10 人
表決結果:否
附件一
「班代大會組織法修正案」關係文書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