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臨時會議
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第二次臨時會議 會議記錄
建班立議錄字第08022000007號
會議主席:議長 孫逢邦
會議記錄:班代大會秘書 賴宏睿
會議時間:5/4/2026, 4:15:00 AM
地點:夢紅樓五樓 公民審議論壇教室
一、出席狀況:
1. 出席:101、102、109、110、111、112、113、115、116、117、118、120、121、123、126、127、201、204、205、207、209、211、212、214、216、219、221、222、223、225、226、309、318、325、326;共 35 人
2. 請假:104、108、119、203、210、215、220、302、313、317、323;共 11 人
3. 缺席:103、105、106、107、114、122、125、128、202、206、208、213、217、218、227、228、301、303、304、305、306、307、308、310、311、312、314、315、316、319、320、321、322、327、328;共 27 人
二、議案與決議
(一) 議案順序:
1. 總預算案
提案人:104 主席 林哲均
提案說明:
一、依本會憲章與預算法相關規定,爰提出八十屆第二期間總預算案,送班代大會審查。
二、檢附八十屆第二期間班聯會總預算書及擋鼠板企畫書乙份,請貴會審議。
一、依本會憲章與預算法相關規定,爰提出八十屆第二期間總預算案,送班代大會審查。
二、檢附八十屆第二期間班聯會總預算書及擋鼠板企畫書乙份,請貴會審議。
2. 新任選舉委員人事提名案
提案人:104 主席 林哲均
提案說明:
本會行政部門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黃鈺琪、副主任馮子桐、選舉委員程宗霖及游謙介自八十屆第一期間起任職於選舉委員會至今。茲依據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提名蔡旻邑、鄭竑維、李力勤、張力允、余憲漳及顏永夏為選舉委員,並以蔡旻邑為主任委員,鄭竑維為副主任委員,咨請
貴會同意見復後任命。
此咨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
本會行政部門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黃鈺琪、副主任馮子桐、選舉委員程宗霖及游謙介自八十屆第一期間起任職於選舉委員會至今。茲依據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提名蔡旻邑、鄭竑維、李力勤、張力允、余憲漳及顏永夏為選舉委員,並以蔡旻邑為主任委員,鄭竑維為副主任委員,咨請
貴會同意見復後任命。
此咨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
3. 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修正案
提案人:評議委員會
提案說明:
一、建國中學班聯會法律與公文系統(下稱法公系統)係由班級代表大會第七十九屆第一期間副議長李沐恩所建置,其宗旨在於推動班聯會法律文件與公文流通之電子化,建立統一且公開之查詢平台,以供班聯會全體會員及社會各界檢視,藉此提升班聯會行政運作與班級代表大會議事過程之透明度與可近性。
二、經查,本會班級代表大會自第七十九屆第一期間起,即已同意將其全數法律與公文公告於法公系統;行政部門亦於第八十屆第一期間,於孫逢邦主席任內,同意配合將相關法律與公文公告於該系統。惟截至目前為止,本會評議委員會尚未就其所屬法律及公文是否全面公告於法公系統一事表示同意。現負責維護法公系統之班級代表大會行政委員會諮詢委員李沐恩與代理主席孫逢邦,近日已向本會主任委員闕成勳提出建議,主張為促進制度公開與資訊整合,宜研議將評議委員會之全數法律與公文一併納入法公系統之範圍。
三、經本會前經評議委員會議討論,已否決其所提概括性提議。其後復經再行商議,並將相關事項分項提請評議委員會議討論。就公文部分,鑑於其數量繁多,且密等不一,應有另行規範之必要,爰研議修正相關法規。
四、據上論結,爰提案如主旨。
一、建國中學班聯會法律與公文系統(下稱法公系統)係由班級代表大會第七十九屆第一期間副議長李沐恩所建置,其宗旨在於推動班聯會法律文件與公文流通之電子化,建立統一且公開之查詢平台,以供班聯會全體會員及社會各界檢視,藉此提升班聯會行政運作與班級代表大會議事過程之透明度與可近性。
二、經查,本會班級代表大會自第七十九屆第一期間起,即已同意將其全數法律與公文公告於法公系統;行政部門亦於第八十屆第一期間,於孫逢邦主席任內,同意配合將相關法律與公文公告於該系統。惟截至目前為止,本會評議委員會尚未就其所屬法律及公文是否全面公告於法公系統一事表示同意。現負責維護法公系統之班級代表大會行政委員會諮詢委員李沐恩與代理主席孫逢邦,近日已向本會主任委員闕成勳提出建議,主張為促進制度公開與資訊整合,宜研議將評議委員會之全數法律與公文一併納入法公系統之範圍。
三、經本會前經評議委員會議討論,已否決其所提概括性提議。其後復經再行商議,並將相關事項分項提請評議委員會議討論。就公文部分,鑑於其數量繁多,且密等不一,應有另行規範之必要,爰研議修正相關法規。
四、據上論結,爰提案如主旨。
4. 跨部門會議法修正案
提案人:201 班代 王宥鈞
提案說明:
一、現行跨部門會議運作下無七日前之必要。
二、跨部門會議之召開多為緊急需求。
綜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連署人:
120 班代 卓敬一
219 議長 孫逢邦
325 班代 顏于喆
一、現行跨部門會議運作下無七日前之必要。
二、跨部門會議之召開多為緊急需求。
綜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連署人:
120 班代 卓敬一
219 議長 孫逢邦
325 班代 顏于喆
(二) 議案決議
1. 總預算案
(1) 一讀:是否審理本案? (絕對多數決)
逕付二讀: 121、326、117、209、211、309、325、112、126、214、222、111、205;共 13 人
送交財政委員會: 318、221、226、204、120、223、201、113、123、101;共 10 人
不予審議: 無;共 0 人
表決結果:未過門檻,重新表決
(2) 一讀:是否審理本案? (相對多數決)
是: 214、222、326、112、116、121、209、126、117、204、216、309、205、212、325;共 15 人
否: 無;共 0 人
送交財政委員會: 123、318、211、120、221、201、111、113、115、226、223、101;共 12 人
表決結果:是
問:會辦之常務費與選舉之其他文宣品的預算,其用途為何?司法知識競賽誤餐費為何如此之多?
答:文具、掃具與紙箱等等,不過掃具可能可以用學校的因此可以再調整。
答:文宣品能讓學校的師生更加了解到選舉這件事,可以提高投票率,因此希望等列印更多。
議長補充:此處列之預算是只列印禁止攜帶手機等等之提醒,非宣傳海報。
答:因上次選舉事故,認為應列印更多來提醒大家。
問:校園議題辯論會為何並未列出預算。
答:當初未考慮到學校排程,也因與行政進度有落差,選舉也沒想到會選兩次,因此最後只保留西洋棋競賽。
問:民道樓靠牆的地方有洞,擋鼠板放在門邊其實幫助不大,還有窗戶水管等等,那有沒有考慮過其他方法?
答:建中定期就有在進行投藥等等,不過成效也不佳,當初要使用的擋鼠板在後來考慮後認為其品質不夠好,所以選擇與專業的廠商合作。
(3) 是否同意減列總務股常務費新臺幣參仟圓整(201班代提案) (絕對多數決)
是: 111、120、121、118、201、326、211、101、205、318、222、116、117、214、115、223、309、226、112、204;共 20 人
否: 123;共 1 人
表決結果:是
(4) 是否同意凍結評議委員會司法競賽新臺幣玖仟圓整,解凍門檻訂為評議委員會赴班代大會說明,經大會同意後始得解凍(政團建中學權促進聯盟提案) (絕對多數決)
是: 113、116、121、112、318、211、325、118、204、214、226、101、111、326、221、205、222、115、110、223;共 20 人
否: 117、123;共 2 人
表決結果:是
(5) 是否同意總預算案送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絕對多數決)
是: 123、120、112、318、325、113、121、211、221、110、101、109、222、118、326、201、116;共 17 人
否: 115;共 1 人
表決結果:是
2. 新任選舉委員人事提名案
(1) 是否同意余憲漳為新任選舉委員? (絕對多數決)
是: 116、121、117、201、123、120、102、112、214、113、111、101、126、115、309、118、221、326、318;共 19 人
否: 223、204;共 2 人
表決結果:是
問:請問你對選舉了解多少?
答:了解很多。
問:在這次班聯大會選舉出了很大的問題,請問你知道發生的原因嗎?
答:印象中是因為票數與發放票數對不上。
問:那第一次選舉為何並未採用結果。
答:這我不知道。
3. 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修正案
(1) 一讀:是否審理本案? (絕對多數決)
逕付二讀: 116、112、214、113、118;共 5 人
送交法制委員會: 201、120、121、123、318、211、102、110、111、325、223、221、101、126、115、309、204、216、109;共 19 人
不予審議: 222;共 1 人
表決結果:送交法制委員會
4. 跨部門會議法修正案
(1) 一讀:是否審理本案? (絕對多數決)
逕付二讀: 116、318、326、123、112、201、214、121、118、325、211、101、109、102、221、223、110、113;共 18 人
送交法制委員會: 無;共 0 人
不予審議: 204;共 1 人
表決結果:逕付二讀
(2)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改回原法條 (絕對多數決)
是: 318、211、111、115、123、214、325、121、201、223、221、110、118、112、101、102、120、116、109、326;共 20 人
否: 無;共 0 人
表決結果:是
(3) 二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是: 326、201、113、309、110、318、116、115、221、109、211、121、120、112、118、102、325、223、127;共 19 人
否: 無;共 0 人
表決結果:是
(4) 三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是: 201、116、121、126、211、115、102、101、318、120、118、111、113、221、112、326、223、325、109;共 19 人
否: 無;共 0 人
表決結果:是
附件一
「總預算案」關係文書附件
附件三
「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修正案」關係文書附件
附件四
「跨部門會議法修正案」關係文書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