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常務會議
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第四次常務會議 會議記錄
建班立議錄字第08022000006號
會議主席:議長 孫逢邦
會議記錄:班代大會秘書 賴宏睿
會議時間:4/29/2026, 4:15:00 AM
地點:夢紅樓五樓 公民審議論壇教室
一、出席狀況:
1. 出席:101、102、103、105、108、110、111、113、115、118、120、125、127、201、202、203、207、208、209、211、215、216、217、219、220、222、225、317、318、319、326;共 31 人
2. 請假:109、112、114、116、119、126、205、210、221、227、309、313、323、325;共 14 人
3. 缺席:、104、106、107、117、121、123、204、206、212、213、214、218、223、226、301、302、304、305、306、307、310、311、314、316、320、321、327;共 28 人
二、議案與決議
(一) 議案順序:
1. 新任選舉委員人事提名案
提案人:104 主席 林哲均
提案說明:
本會行政部門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黃鈺琪、副主任馮子桐、選舉委員程宗霖及游謙介自八十屆第一期間起任職於選舉委員會至今。茲依據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提名蔡旻邑、鄭竑維、李力勤、張力允、余憲漳及顏永夏為選舉委員,並以蔡旻邑為主任委員,鄭竑維為副主任委員,咨請
貴會同意見復後任命。
此咨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
本會行政部門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黃鈺琪、副主任馮子桐、選舉委員程宗霖及游謙介自八十屆第一期間起任職於選舉委員會至今。茲依據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提名蔡旻邑、鄭竑維、李力勤、張力允、余憲漳及顏永夏為選舉委員,並以蔡旻邑為主任委員,鄭竑維為副主任委員,咨請
貴會同意見復後任命。
此咨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
2.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代大會組織法修正案
提案人:120 班代 卓敬一
提案說明:
就實務論,班代大會對外聯絡係由正副議長負責,並以正副議長身分處理相關事項,惟目前仍相關對外聯絡仍規範於行政委員會組織暨職權行使辦法,並由召集委員負責,雖議長為當然召集委員,惟其職銜不同所代表之意義亦不同,應予修正之。爰上,提案修正班代大會組織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四、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連署人:
219 議長 孫逢邦
325 班代 顏于喆
201 班代 王宥鈞
就實務論,班代大會對外聯絡係由正副議長負責,並以正副議長身分處理相關事項,惟目前仍相關對外聯絡仍規範於行政委員會組織暨職權行使辦法,並由召集委員負責,雖議長為當然召集委員,惟其職銜不同所代表之意義亦不同,應予修正之。爰上,提案修正班代大會組織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四、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連署人:
219 議長 孫逢邦
325 班代 顏于喆
201 班代 王宥鈞
3. 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修正案
提案人:評議委員 闕成勳
提案說明:
查本會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有顯然之錯誤,爰提案更正之。
查本會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有顯然之錯誤,爰提案更正之。
4. 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
提案人:評議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鄧又嘉
提案說明:
目前本會法規中,雖已就政團組織之設立、運作等事項訂有相關規範,然於政團行為涉及違憲之情形,現行法規付之闕如,並無對應之審查程序與處理機制。為填補上開漏洞,確保政團違憲情事得有明確、正當之處理途徑,本席爰提出此修正草案,增訂政團違憲解散案件之相關條文。
爰上,本席擬具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敬請貴大會審議。
目前本會法規中,雖已就政團組織之設立、運作等事項訂有相關規範,然於政團行為涉及違憲之情形,現行法規付之闕如,並無對應之審查程序與處理機制。為填補上開漏洞,確保政團違憲情事得有明確、正當之處理途徑,本席爰提出此修正草案,增訂政團違憲解散案件之相關條文。
爰上,本席擬具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敬請貴大會審議。
5. 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
提案人:評議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鄧又嘉
提案說明:
現行第7-2條第四項就附屬人員資格之消極要件,係準用本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並另設現任評議委員及行政部門儲備幹部不得擔任之限制。然查評議委員會實際運作以來,因案件量漸增、會務日趨繁雜,人力需求殷切,現有人力已不敷因應各項業務之推行,亟需擴大司法助理之遴用範圍,以充實評議委員會之人力資源。
按司法助理之職務核心,在於協助評議委員處理文書作業、整理卷宗、記錄會議等書記事務,其性質類似於書記官之角色,係受評議委員指揮監督而輔助處理庶務性工作,並不直接行使評議權限。既其職務重心在於事務性之輔助,則對其資格條件之要求,未必須與評議委員本身等量齊觀。現行規定一律準用本法第三條第二項全部款項,致使遴用範圍過於狹隘,具備相關能力且有意協助會務之人選因而被排除在外,實不利於評議委員會之實際運作。
故,本次修正將第 7-2 條第四項改採逐款列舉之體例,明定附屬人員資格之消極要件,並就本法第三條第二項之準用範圍,排除第二款之適用,俾使曾任行政部門職務而有志協助評議委員會會務者,得以擔任司法助理。同時,為維護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增訂於當前會期曾任班聯會正副主席、各股股長、各股執行或行政秘書者,不得擔任附屬人員之規定,以兼顧人力需求與權力分立之平衡。
爰上,本席擬具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敬請貴大會審議。
現行第7-2條第四項就附屬人員資格之消極要件,係準用本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並另設現任評議委員及行政部門儲備幹部不得擔任之限制。然查評議委員會實際運作以來,因案件量漸增、會務日趨繁雜,人力需求殷切,現有人力已不敷因應各項業務之推行,亟需擴大司法助理之遴用範圍,以充實評議委員會之人力資源。
按司法助理之職務核心,在於協助評議委員處理文書作業、整理卷宗、記錄會議等書記事務,其性質類似於書記官之角色,係受評議委員指揮監督而輔助處理庶務性工作,並不直接行使評議權限。既其職務重心在於事務性之輔助,則對其資格條件之要求,未必須與評議委員本身等量齊觀。現行規定一律準用本法第三條第二項全部款項,致使遴用範圍過於狹隘,具備相關能力且有意協助會務之人選因而被排除在外,實不利於評議委員會之實際運作。
故,本次修正將第 7-2 條第四項改採逐款列舉之體例,明定附屬人員資格之消極要件,並就本法第三條第二項之準用範圍,排除第二款之適用,俾使曾任行政部門職務而有志協助評議委員會會務者,得以擔任司法助理。同時,為維護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增訂於當前會期曾任班聯會正副主席、各股股長、各股執行或行政秘書者,不得擔任附屬人員之規定,以兼顧人力需求與權力分立之平衡。
爰上,本席擬具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敬請貴大會審議。
(二) 議案決議
1. 新任選舉委員人事提名案
(1) 一讀:是否審理本案? (絕對多數決)
是: 318、211、108、115、111、319、215、326、203;共 9 人
否: 無;共 0 人
表決結果:是
(2) 是否同意蔡旻邑為新任主任選舉委員? (絕對多數決)
是: 318、208、201、118、115、102、111、125、108、209、215、110、317、211、101、326、319、222;共 18 人
否: 120、203;共 2 人
表決結果:是
選舉委員人事提名案 蔡明邑
問:就五屆的選舉來,都可以知道學生參與度不高,那我這邊建議幾點,宣傳不足、收看政見辯論時帳號不一樣,所以要想辦法把對外管道固定起來,希望新的選舉委員會能做好。
答:謝謝建議,會試著去做好。
補充:因應時代從FB改為IG,也因此才會在這幾年有較多狀況。
問:可以在帳號標出其他帳號。
答:當初認為行政部門標出立法部門會很奇怪不過在追蹤名單都會有。
問:有些學生不會那麼深入去探查。
答:會再跟行政部門討論。
問:上次選舉除了很多問題,有沒有跟上一屆主任委員溝通過。
答:我雖然不知道怎麼會發生的但有稍微了解,也有去詢問過,會再跟團隊討論來避免。
問:在上一次選舉,已經有試著去簡單化宣傳,例如迷音等等,那如果你當選你會用什麼方式來宣傳。
答:如果不是太超過的迷音那當然是可以做採用,我也希望能盡量將選舉得內容宣傳出去,讓更多會員參與。
問:若遇到與上次一樣的問題,你們會用什麼態度或方法面對?
答:當然會極力避免,不過若不幸發生,我會立即通報相關人事,並且檢討。
問:若又再次發生,能不能公開透明問題的原因跟經過並負責。
答:我們會承擔責任公開透明,並盡快重新投票。
(3) 是否同意鄭竑維為新任副主任選舉委員? (絕對多數決)
是: 102、318、113、326、118、319、111、211、115、215、108、201、101、110、317;共 15 人
否: 120、208;共 2 人
表決結果:是
(4) 是否同意李力勤為新任選舉委員? (絕對多數決)
是: 113、318、118、102、203、111、211、319、103、101、108、120、326、201、115、215;共 16 人
否: 無;共 0 人
表決結果:是
(5) 是否同意張力允為新任選舉委員? (絕對多數決)
是: 318、208、203、319、113、103、118、209、202、120、102、201、326、108、115、216;共 16 人
否: 無;共 0 人
表決結果:是
(6) 是否同意顏永夏為新任選舉委員? (絕對多數決)
是: 326、118、208、318、201、216、203、202、209、319、120、113、211、103、102、111;共 16 人
否: 無;共 0 人
表決結果:是
2.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代大會組織法修正案
(1) 一讀:是否審理本案? (絕對多數決)
逕付二讀: 113、326、318、202、120、118、203、111、102、115、211、201、101、319、216、209;共 16 人
送交法制委員會: 208;共 1 人
不予審議: 無;共 0 人
表決結果:逕付二讀
(2) 二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是: 111、113、203、208、118、202、326、318、125、211、319、101、102、108、201、317;共 16 人
否: 115、222;共 2 人
表決結果:是
(3) 修正動議:第五項刪除班代大會 (絕對多數決)
是: 318、202、111、201、118、113、222、203、211、120、102、326、208、101、216、115;共 16 人
否: 無;共 0 人
表決結果:是
(4) 三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是: 102、318、125、203、118、208、111、120、211、326、319、113、202、103、201、215、108、101;共 18 人
否: 222、115;共 2 人
表決結果:是
3. 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修正案
(1) 一讀:是否審理本案? (絕對多數決)
逕付二讀: 318、118、326、319、103、111、216、102、211、113、108、115、127、208、222、215、203、125、120;共 19 人
送交法制委員會: 無;共 0 人
不予審議: 無;共 0 人
表決結果:逕付二讀
(2) 二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是: 318、113、216、222、326、319、118、102、202、208、111、101、203、215、211、201、108、125;共 18 人
否: 無;共 0 人
表決結果:是
(3) 三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是: 101、203、318、326、113、211、202、216、110、111、125、215、319、102、118、201、108;共 17 人
否: 無;共 0 人
表決結果:是
4. 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
問:可以舉具體政團違憲的例子嗎?
答:這只是預防,並沒有發生過,沒辦法真的講出例子,只是作為防禦的手段、防線而已,以防萬一會用到。
問:從過去到現在,已經吵了各種包含權利、義務等等的問題,但給他權利時唯一給予的權利只有提出跨部門會議異於我國立法院,我認為沒有必要動用到評議委員。
(1) 二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是: 203、108、319、102、118、110、215、103、326、111;共 10 人
否: 202、318、208、113、101、201、115、222、216、127;共 10 人
表決結果:未達門檻,重新表決
(2) 二讀:是否同意本案?(相對多數決) (相對多數決)
是: 203、326、319、118、211、102、215、111、120、108、125;共 11 人
否: 202、318、113、115、208、222、101、103、201、110、127、217;共 12 人
表決結果:否
5. 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
(1) 二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是: 318、208、203、215、319、101、102、326、113、118、111、108、211、103、202、217;共 16 人
否: 115;共 1 人
表決結果:是
(2) 三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是: 215、318、102、203、115、208、211、319、118、202、111、103、113、326、217、120;共 16 人
否: 無;共 0 人
表決結果:是
附件二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代大會組織法修正案」關係文書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