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第九次臨時會議 會議記錄

建班立議錄字第07922000014號
會議主席:議長 李沐恩
會議記錄:班代大會秘書 陳韋典
會議時間:4/25/2025, 4:15:00 AM
地點:夢紅樓四樓 國際會議廳

一、出席狀況:
1. 出席:102、104、105、106、107、109、110、111、112、115、116、118、119、120、121、122、123、201、203、205、209、210、211、212、214、218、225、226、308、314、316、317、320、322、327;共 35 人
2. 請假:101、113、117、125、126、216、219、223、301、302、304、313、315、325、328;共 15 人
3. 缺席:、103、108、114、127、202、204、206、207、208、213、215、220、221、222、227、303、305、306、307、309、310、311、312、318、319、321、323、326;共 29 人
二、議案與決議
(一) 議案順序:
1. 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修正草案
2. 法規標準法修正草案
3. 樂樂棒競賽調查報告
(二) 議案決議
1. 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修正草案
(1) 一讀:是否審理本案? (絕對多數決)
逕付二讀: 104、110、111、106、119、226、209、123、327、112、308、316;共 12 人
送交法制委員會: 212;共 1 人
不予審議: 無;共 0 人
表決結果:逕付二讀

(2) 二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 104、106、327、112、212、110、123、225、111、107、119;共 11 人
: 無;共 0 人
表決結果:

(3) 三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 225、104、327、112、106、123、111、226、119、308、209;共 11 人
: 無;共 0 人
表決結果:

2. 法規標準法修正草案
(1) 一讀:是否審理本案? (絕對多數決)
逕付二讀: 112、106、104、327、225、226、110、218、209、123、111、118、119;共 13 人
送交法制委員會: 212;共 1 人
不予審議: 無;共 0 人
表決結果:逕付二讀

(2) 二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 112、327、106、123、209、122、104、111、308、210、118、110、226、119;共 14 人
: 無;共 0 人
表決結果:

(3) 三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 112、104、111、119、106、110、226、209、118、327、122、322、123;共 13 人
: 無;共 0 人
表決結果:

3. 樂樂棒競賽調查報告
因該名幹部濫用職權且試圖掩蓋故建議班代大會彈劾
:支持調查報告,不否認該名幹部或許有人性上的恐懼,然而制度所制定之目標為規範人性之行為,故認為該名幹部不適任此職位。
張哲銘:調查報告所謂依據職權而先行報名之事並非全為事實,其中牽涉公關股、文選股間溝通、行政拖延等問題。而隱瞞事實等也包含行政程序不符等問題。
:班聯會所發佈之訊息應由全體同意,為何私自聯絡文宣股?
答:認為所作符合行政程序
:刪除訊息應也經過程序
答:為建議文宣股
:無關態度而是破壞規則、破壞制度之事,對制度的信任等產生許多影響。幹部違規應嚴懲。
:請問是否明了該賽事為先搶先贏制且連結為非官方?
答:是
:行動前是否有先請示主席?
答:認為整件事行政程序皆有誤
:群組先發布聲明抑或先私訊文選股?
答:群組先發布簡單聲明後再私下建議文宣股
:何時知道文宣股聲明?
答:文宣股發布後
:私訊文宣股內容為何?
答:建議先保留聲明而非立即發布
:事實與所述順序有異
旁聽:彈劾及革職有異,建議班代大會或許應以個人不信任案執行

(1) 延長會議 (相對多數決)
: 225、104、123、226、211、218、203、214、121、122、102、107、118、308、205、327、212;共 17 人
: 320、116、201、119、316、110、209、322、120、111、105、106、115、210;共 14 人
表決結果:

(2) 是否擱置下次審 (相對多數決)
: 111、201、320、308、226、322、119、106、118、210、102;共 11 人
: 214、316、211、225、122、104、203、110、205、121、123、107、327、218;共 14 人
表決結果:

(3) 處置方式 (相對多數決)
立刻彈劾: 122、214、106;共 3 人
適用新法: 225、211、201、308、322、119、111、316、226、118、327、104、102、110、205、203、212、218、123、121、107;共 21 人
表決結果:適用新法

(4) 向評議委員會提告學權執行張哲銘,並聲請撤職 (通過門檻:>=出席班代2/3)
: 106、214、121、122、225、118;共 6 人
: 203、211、201、210、107、110、308、316、205、102、115、123、119;共 13 人
表決結果:

簽退: 225、104、111、123、214、102、106、112、205、203、118、226、121、122、308、119、115、107;共 18 人

附件一

「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修正草案」關係文書附件

附件二

「法規標準法修正草案」關係文書附件

附件三

「樂樂棒競賽調查報告」關係文書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