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常務會議
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班代大會 開會通知單
建班立議通字第08022000006號
發文日期:4/27/2026
密等:公開
出席人:班級代表
列席人:主席、副主席、評議委員、主任選舉委員被提名人、副主任選舉委員被提名人、選舉委員被提名人
會議名稱:第四次常務會議
會議時間:4/29/2026, 4:10:00 AM
會議地點:夢紅樓五樓 公民審議論壇教室
會議主席:議長 孫逢邦
議程:
1. 新任選舉委員人事提名案
提案人:104 主席 林哲均
提案說明:
本會行政部門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黃鈺琪、副主任馮子桐、選舉委員程宗霖及游謙介自八十屆第一期間起任職於選舉委員會至今。茲依據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提名蔡旻邑、鄭竑維、李力勤、張力允、余憲漳及顏永夏為選舉委員,並以蔡旻邑為主任委員,鄭竑維為副主任委員,咨請
貴會同意見復後任命。
此咨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
本會行政部門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黃鈺琪、副主任馮子桐、選舉委員程宗霖及游謙介自八十屆第一期間起任職於選舉委員會至今。茲依據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提名蔡旻邑、鄭竑維、李力勤、張力允、余憲漳及顏永夏為選舉委員,並以蔡旻邑為主任委員,鄭竑維為副主任委員,咨請
貴會同意見復後任命。
此咨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班代大會
投票案:
(1) 一讀:是否審理本案? (絕對多數決)
(2) 是否同意蔡旻邑為新任主任選舉委員? (絕對多數決)
(3) 是否同意鄭竑維為新任副主任選舉委員? (絕對多數決)
(4) 是否同意李力勤為新任選舉委員? (絕對多數決)
(5) 是否同意張力允為新任選舉委員? (絕對多數決)
(6) 是否同意余憲漳為新任選舉委員? (絕對多數決)
(7) 是否同意顏永夏為新任選舉委員? (絕對多數決)
2.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代大會組織法修正案
提案人:120 班代 卓敬一
提案說明:
就實務論,班代大會對外聯絡係由正副議長負責,並以正副議長身分處理相關事項,惟目前仍相關對外聯絡仍規範於行政委員會組織暨職權行使辦法,並由召集委員負責,雖議長為當然召集委員,惟其職銜不同所代表之意義亦不同,應予修正之。爰上,提案修正班代大會組織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四、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連署人:
219 議長 孫逢邦
325 班代 顏于喆
201 班代 王宥鈞
就實務論,班代大會對外聯絡係由正副議長負責,並以正副議長身分處理相關事項,惟目前仍相關對外聯絡仍規範於行政委員會組織暨職權行使辦法,並由召集委員負責,雖議長為當然召集委員,惟其職銜不同所代表之意義亦不同,應予修正之。爰上,提案修正班代大會組織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四、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連署人:
219 議長 孫逢邦
325 班代 顏于喆
201 班代 王宥鈞
投票案:
(1) 一讀:是否審理本案? (絕對多數決)
(2) 二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3) 三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3. 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修正案
提案人:評議委員 闕成勳
提案說明:
查本會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有顯然之錯誤,爰提案更正之。
查本會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有顯然之錯誤,爰提案更正之。
投票案:
(1) 一讀:是否審理本案? (絕對多數決)
(2) 二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3) 三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4. 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
提案人:評議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鄧又嘉
提案說明:
目前本會法規中,雖已就政團組織之設立、運作等事項訂有相關規範,然於政團行為涉及違憲之情形,現行法規付之闕如,並無對應之審查程序與處理機制。為填補上開漏洞,確保政團違憲情事得有明確、正當之處理途徑,本席爰提出此修正草案,增訂政團違憲解散案件之相關條文。
爰上,本席擬具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敬請貴大會審議。
目前本會法規中,雖已就政團組織之設立、運作等事項訂有相關規範,然於政團行為涉及違憲之情形,現行法規付之闕如,並無對應之審查程序與處理機制。為填補上開漏洞,確保政團違憲情事得有明確、正當之處理途徑,本席爰提出此修正草案,增訂政團違憲解散案件之相關條文。
爰上,本席擬具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敬請貴大會審議。
投票案:
(1) 二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2) 三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5. 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
提案人:評議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鄧又嘉
提案說明:
現行第7-2條第四項就附屬人員資格之消極要件,係準用本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並另設現任評議委員及行政部門儲備幹部不得擔任之限制。然查評議委員會實際運作以來,因案件量漸增、會務日趨繁雜,人力需求殷切,現有人力已不敷因應各項業務之推行,亟需擴大司法助理之遴用範圍,以充實評議委員會之人力資源。
按司法助理之職務核心,在於協助評議委員處理文書作業、整理卷宗、記錄會議等書記事務,其性質類似於書記官之角色,係受評議委員指揮監督而輔助處理庶務性工作,並不直接行使評議權限。既其職務重心在於事務性之輔助,則對其資格條件之要求,未必須與評議委員本身等量齊觀。現行規定一律準用本法第三條第二項全部款項,致使遴用範圍過於狹隘,具備相關能力且有意協助會務之人選因而被排除在外,實不利於評議委員會之實際運作。
故,本次修正將第 7-2 條第四項改採逐款列舉之體例,明定附屬人員資格之消極要件,並就本法第三條第二項之準用範圍,排除第二款之適用,俾使曾任行政部門職務而有志協助評議委員會會務者,得以擔任司法助理。同時,為維護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增訂於當前會期曾任班聯會正副主席、各股股長、各股執行或行政秘書者,不得擔任附屬人員之規定,以兼顧人力需求與權力分立之平衡。
爰上,本席擬具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敬請貴大會審議。
現行第7-2條第四項就附屬人員資格之消極要件,係準用本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並另設現任評議委員及行政部門儲備幹部不得擔任之限制。然查評議委員會實際運作以來,因案件量漸增、會務日趨繁雜,人力需求殷切,現有人力已不敷因應各項業務之推行,亟需擴大司法助理之遴用範圍,以充實評議委員會之人力資源。
按司法助理之職務核心,在於協助評議委員處理文書作業、整理卷宗、記錄會議等書記事務,其性質類似於書記官之角色,係受評議委員指揮監督而輔助處理庶務性工作,並不直接行使評議權限。既其職務重心在於事務性之輔助,則對其資格條件之要求,未必須與評議委員本身等量齊觀。現行規定一律準用本法第三條第二項全部款項,致使遴用範圍過於狹隘,具備相關能力且有意協助會務之人選因而被排除在外,實不利於評議委員會之實際運作。
故,本次修正將第 7-2 條第四項改採逐款列舉之體例,明定附屬人員資格之消極要件,並就本法第三條第二項之準用範圍,排除第二款之適用,俾使曾任行政部門職務而有志協助評議委員會會務者,得以擔任司法助理。同時,為維護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增訂於當前會期曾任班聯會正副主席、各股股長、各股執行或行政秘書者,不得擔任附屬人員之規定,以兼顧人力需求與權力分立之平衡。
爰上,本席擬具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敬請貴大會審議。
投票案:
(1) 一讀:是否審理本案? (絕對多數決)
(2) 二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3) 三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6. 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修正案
提案人:評議委員會
提案說明:
一、建國中學班聯會法律與公文系統(下稱法公系統)係由班級代表大會第七十九屆第一期間副議長李沐恩所建置,其宗旨在於推動班聯會法律文件與公文流通之電子化,建立統一且公開之查詢平台,以供班聯會全體會員及社會各界檢視,藉此提升班聯會行政運作與班級代表大會議事過程之透明度與可近性。
二、經查,本會班級代表大會自第七十九屆第一期間起,即已同意將其全數法律與公文公告於法公系統;行政部門亦於第八十屆第一期間,於孫逢邦主席任內,同意配合將相關法律與公文公告於該系統。惟截至目前為止,本會評議委員會尚未就其所屬法律及公文是否全面公告於法公系統一事表示同意。現負責維護法公系統之班級代表大會行政委員會諮詢委員李沐恩與代理主席孫逢邦,近日已向本會主任委員闕成勳提出建議,主張為促進制度公開與資訊整合,宜研議將評議委員會之全數法律與公文一併納入法公系統之範圍。
三、經本會前經評議委員會議討論,已否決其所提概括性提議。其後復經再行商議,並將相關事項分項提請評議委員會議討論。就公文部分,鑑於其數量繁多,且密等不一,應有另行規範之必要,爰研議修正相關法規。
四、據上論結,爰提案如主旨。
一、建國中學班聯會法律與公文系統(下稱法公系統)係由班級代表大會第七十九屆第一期間副議長李沐恩所建置,其宗旨在於推動班聯會法律文件與公文流通之電子化,建立統一且公開之查詢平台,以供班聯會全體會員及社會各界檢視,藉此提升班聯會行政運作與班級代表大會議事過程之透明度與可近性。
二、經查,本會班級代表大會自第七十九屆第一期間起,即已同意將其全數法律與公文公告於法公系統;行政部門亦於第八十屆第一期間,於孫逢邦主席任內,同意配合將相關法律與公文公告於該系統。惟截至目前為止,本會評議委員會尚未就其所屬法律及公文是否全面公告於法公系統一事表示同意。現負責維護法公系統之班級代表大會行政委員會諮詢委員李沐恩與代理主席孫逢邦,近日已向本會主任委員闕成勳提出建議,主張為促進制度公開與資訊整合,宜研議將評議委員會之全數法律與公文一併納入法公系統之範圍。
三、經本會前經評議委員會議討論,已否決其所提概括性提議。其後復經再行商議,並將相關事項分項提請評議委員會議討論。就公文部分,鑑於其數量繁多,且密等不一,應有另行規範之必要,爰研議修正相關法規。
四、據上論結,爰提案如主旨。
投票案:
(1) 一讀:是否審理本案? (絕對多數決)
(2) 二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3) 三讀:是否同意本案? (絕對多數決)
備註:
一、請尚未加入本期間班級代表LINE社群的班代盡快加入,以便聯繫及接收最新開會資訊。
二、班代大會為本校重要學生自治機關,請各位班級代表務必出席,不勝感激。不克出席者請請假或由同班同學代理。
三、任何會議資料及會議相關事宜的更動皆會發布在本會社群。
附件二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代大會組織法修正案」關係文書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