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班級代表撤職案

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議長 函
建班立議函字第08022000004號
受文者:紀律委員會
副本:副議長
發文日期:4/13/2026
密等:公開
主旨:三名班級代表撤職案

說明:
一、查本會班級代表行為法第七條規定略以:「班級代表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未出席會議,得經議長裁示,交付紀律委員會提起職務訴訟;受交付者,紀律委員會應於五日內提起職務訴訟。」,合先敘明。
二、又查本會業已召開三次會議(第一次常務會議、第二次常務會議、第三次常務會議),依前揭規定,對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未出席者,得提起職務訴訟。
三、爰此,茲依前揭法條,裁示將301、305、307班班級代表函送紀律委員會,並請貴會依法提起職務訴訟。
四、隨函檢附第一次常務會議、第二次常務會議、第三次常務會議之會議紀錄各乙份,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