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聲請人姓名外之個人資料為密件,限制公開。

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審查庭
審裁字第0802014號

案件號 憲字第0802008號

代表聲請人 周敬程


主文


一、 宣告聲請人姓名外之個人資料為密件,限制公開。


理由


一、 按訴訟典第3-1-2條第二項(典常字第0802004號 版),憲章法庭各案件之受理審查,得交付於審查庭;審查庭於審查案件,有調查、聽證、初步處分並為實體裁定之權力,準用憲章法庭之言詞辯論、裁定、暫時處分之規範,合先敘明。


二、 為昭司法公信並彰顯程序之透明,確有適度公開聲請人基本資訊之必要[憲裁字第0792013號 參照]。


三、 公開聲請人姓名已足彰顯程序透明與可檢驗性。相對而言,學號與簽章等其餘個人資料,係供本庭進行形式審查使用,若對外公開,不僅無助於增進公共利益,更可能增加遭他人偽造或不當利用之風險。而公開聲請人姓名對其隱私權之侵害,與增進會員知的權利之利益相較,尚難謂失衡。故概括性宣告聲請人姓名外之個人資料為密件,限制公開,並限裁判委員閱覽。


四、 本裁定所保護之事項若經公開則再無保密效果,自無設置裁定不生效期間之可能,故本裁定公告即生效。


五、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對本教示條款有異議者,得依訴訟典第4-2-19條經本庭向大法庭聲請特別上訴。



審查庭  審判長  評議委員 闕成勳

     裁判委員 評議委員 李鉑崴

          評議委員 張雁舒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