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不受理
案 件 號 憲字第0802007號
聲 請 人 黃立恆
上聲請人就政黨法事件,聲請作為憲章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班代大會長期未制定政黨相關法律及相關政治性團體制度,致會員政治性結社之成立、運作及參與自治事務等事項,欠缺明確法律依據,已對會員結社自由及政治參與造成不利影響。(二)政黨或政治性團體為民主自治制度中整合意見、促進政治參與之重要媒介,班代大會對相關制度負有適時立法之憲章上義務。惟其長期未完成立法,已非單純立法裁量問題,而可能構成立法怠惰,並有違反結社自由及民主自治原則之虞。
二、按「憲章法庭由全體評議委員,扣除請假、迴避者,組成之,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一、法規範憲章審查。二、作為憲章審查。三、裁判憲章審查。四、審判主席、副主席彈劾案件。」本會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八條定有明文。又按「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議委員會)之全體評議委員,扣除請假、迴避者,組成憲章法庭,依訴訟典之規定,審理下列訴訟案件:一、法規範憲章審查。二、作為憲章審查。三、班聯會正、副主席彈劾案件。四、裁判憲章審查。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評議委員會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於本典其餘各編章節所定之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本會訴訟典第3-1-1條第一項與第二項(典常字第0792001號 版)定有明文。而上列案件屬本會會員可聲請者,為同法第三編第二章「法規範憲章審查」、同編第三章「作為憲章審查」及同編第五章「裁判憲章審查」。
三、復按「會員十五人以上認本班聯會法規範有牴觸上位階法規範或相互牴觸者,得具狀聲請憲章法庭為章憲訴訟,請求訂立、撤銷或變更原法規範。」、「各部門、機關之人員、班代大會各政團、班級代表五人以上或會員十五人以上認各機關或人員之作為、不作為、欲作為或欲不作為有違反本班聯會法規、普世法理或人權而無其他救濟方式得以排除者,得具狀聲請憲章法庭為章憲訴訟,請求處分、撤銷處分 、禁制處分或變更處分。」及「訴訟之兩造對其所受之用盡審級救濟之終局裁判,認法庭於審判案件有重大違誤,牴觸法規範以致形成不當之終局裁判者,得具狀聲請憲章法庭為章憲訴訟,請求撤銷並發回,重組法庭。」分別為本會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明定。又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審查庭應裁定不受理,本會訴訟典第3-1-6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四、綜觀聲請人之主張,核與前揭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與訴訟典關於屬會員得為聲請之案件類型要件規定,均有未合,且無從補正,爰依本會訴訟典第3-1-6條規定,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審查庭 審 判 長 評議委員 闕成勳
裁判委員 評議委員 吳宸菘 鄧又嘉
各評議委員就主文所採之立場如下表所示:
主文項次 | 同 意 評 議 委 員 | 不 同 意 評 議 委 員 |
全 文 | 評議委員闕成勳、評議委員吳宸菘、評議委員鄧又嘉 | 無 |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