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審查庭
審裁字第0802003號
案 件 號 憲字第0802002號
聲 請 人 張雁舒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憲字第0802002號聲請案之卷內文書,本庭裁定如下:
正 文
本件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得為前項之聲請;前二項聲請,應經憲章法庭或審查庭裁定許可,訴訟典第3-1-14條(典常字第0802002號 版)第一項至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為其所屬班級之班級代表瞭解本案審理情形,以於下次班代大會協助之為由,並以近日班代大會審議之主席副主席就職繼任及代理條例之修正案,認本件訴訟有影響其被提名為評議委員之資格等語,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本案之聲請狀,以瞭解班代大會政團建中學權促進聯盟之論述。查其聲請意旨第一項,係為協助其班級代表而興,而班級代表自有於班代大會上審議議案之能,故就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言,理應由其所屬班級之班級代表聲請之,況不論班級代表即有於大會上得知班代大會政團建中學權促進聯盟之論述意旨之能,尚無為此聲請之必要;又查其聲請意旨第二項,係針對主席副主席就職繼任及代理條例,與本件聲請標的尚無直接關係,又其評議委員被提名人之資格尚無依具體情事足認即將發生,均與本會訴訟典第3-1-14條第二項規定之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不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一 五 年 三 月 十 日
審查庭 審 判 長 評議委員 闕成勳
評議委員 吳宸菘 唐茂瑞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