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審查庭

審裁字第0802002號
案件號 憲字第0802001號
聲請人 孫逢邦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憲字第0802001號聲請案之卷內文書,本庭裁定如下:
  正文
聲請裁准。卷宗之給閱,以付與電子卷證方式為之。
  理由
一、按本會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本會訴訟程序規定不足之部分,憲章法庭得準用我國憲法訴訟法之規定。查本會現行相關法規,尚無關於聲請閱覽卷內文書之明文規範,爰依前開規定,準用憲法訴訟法相關規定,先予敘明。又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得為前項之聲請;前二項聲請,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定有明文,併予敘明。
二、聲請人以其為瞭解本案審理情形,並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就本案之聲請狀與補充狀聲請之,以利言詞辯論之準備。查其為相關機關選舉委員會之訴訟代理人,應符我國憲法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要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三月四日
審查庭 審判長 評議委員 闕成勳
        評議委員 陳世鼎 鄧又嘉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