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審查庭
審裁字第0801005號
案 件 憲啟字第 0801001 號案
主 文
聲請書狀不備,命補正。未於115年1月12日前完成補正並寄送至本會公務信箱或交付評議委員轉呈憲章法庭者,憲章法庭得駁回釋憲申請。
理 由
一、查本會訴訟典第 3-1-4 條第二項:「當事人、代表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典常字第0792004號)其立法原旨,係為避免有非法者,濫用他人之名義為聲請,故要求當事人附具其簽章,供證而可信憑。而謂當事人者,即該案之聲請人全體、聲請部門、聲請機關或聲請政團等。此,聲請人於聲請章憲訴訟時,本就其聲請狀,應附具聲請人或聲請機關代表人之班級、姓名、學號,並同附具聲請人或聲請機關代表人之簽章,併予指明。
二、經查,本件書狀之瑕疵,僅係缺漏聲請人之簽章,客觀上顯無須長時間準備始得補正。爰命聲請人於15日內補正,並將補正之書狀逕寄送至本會公務信箱,或交付評議委員轉呈憲章法庭。
三、鑒於本裁定與憲文字第 0801002 號同時發布,故,屆期未補正亦未附具正當理由聲請展延者,憲章法庭得駁回其釋憲聲請。
四、本裁定為程序事項,僅命其補證書狀,且其缺失明確,無可質疑之處,又已准許聲請人附具正當理由聲請延長期限,此,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公告即生效。
第一審查庭庭長 闕成勳
第一審查庭委員 鄧又嘉
李悠均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