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審查庭

審裁字第0801004號

案 件 憲更字第 0801001 號案

主 文

一、指定班代大會為相關機關。班代大會應經公開徵選,選定一名班級代表代表班代大會參與訴訟。

二、指定主席為相關機關。

三、指定選舉委員會為相關機關。選舉委員會應指定主任選舉委員或副主任選舉委員參與訴訟。

理 由

一、本案之審查標的係就班級代表之任期,與班代大會直接相關,其意見,應為重要參考。然班代大會為合議機關,任一班級代表,不論其職銜,無代表班代大會之能,故班代大會應經公開徵選,選定一班級代表,參加訴訟並表達班代大會之意見。

二、由於八十屆第二期間之主席與副主席並未產生,而班級代表之任期會直接影響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二月一日至預備會議前之代理主席,是故,指定主席及選舉委員會為相關機關。選舉委員會應指定主任選舉委員或副主任選舉委員參與訴訟。

三、本裁定為程序事項,僅與法庭組成相關,而被指定人不參與訴訟,是對其個人權益造成侵害,第三人欲參與訴訟,亦有再遞狀聲請之能,是本裁定,不對任何機關或個人之權益造成有意義的侵害,無救濟之空間。故,本裁定不得抗告,公告即生效。

 審查庭庭長 闕成勳

 審查庭委員 鄧又嘉

       李悠均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