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審查庭

審裁字第0801002號

聲請人 主席 孫逢邦

  憲啟字第 0801001

主 

一、公開連署人之職銜、姓名。

二、學號等個人資料部分,概括性宣告為密件。

理 

一、就聲請事項之認定:聲請人個人資料無公開之必要。請求不公開原聲請書,限制個人資料閱覽。

二、查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與訴訟典,對憲章訴訟之聲請設有一定門檻,其立法原意在於防杜濫訴,確保僅於具備重大民意基礎或必要性之情形下,始得提起章憲訴訟。本件聲請人係以本會主席身分提起訴訟,相關差別規範係基於對主席對會務整體運作及制度理解之肯認而設。主席既為會員所選任,並對會員負有政治與制度責任,其於職務上所為之行為,除有特別規定或正當理由外,原則上應使會員得以查知,以利民主課責機制之實現。況聲請人姓名本即屬會員已可知悉之事項,並未另生隱私侵害。是以,就聲請人姓名部分,應予公開。

三、至於聲請人之學號,雖於程序中一併呈現,然該等資訊涉及重要個人權益,性質上屬高度敏感資料,不宜公開。查本校各項學生事務系統,包括但不限於學習歷程系統、校務行政系統及電子郵件信箱,均以學號作為登入帳號。若恣意公開,將顯著提高個人資訊遭不當利用之風險,甚或可能導致檔案刪除、資料外洩等具體危害,實有保護之必要。相較之下,會員僅需透過聲請人姓名,即已足以確認其身分並完成民主課責目的,公開學號並不產生任何實質效益。故就該部分資料,應予暱飾,並列為密件,除裁判評議委員外,不得調閱。

四、本裁定僅涉及程序上之資訊揭露與保護,並未直接影響任何實體利益,亦不對任何相關機關、關係人或第三人之權益造成具體侵害。且本裁定所保護之事項,一經公開即失其保護效力,自無設置裁定不生效期間之必要。是以,本裁定自公告時即生效,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審查庭庭長 闕成勳

審查庭委員 鄧又

      李悠均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