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
審查庭
審裁字第0801001號
聲請人 主席 孫逢邦
案 件 憲啟字第 0801001 號
主 文
一、指定 221 班 朱 恩祈 君為選舉監督委員會召集委員。
二、對於本裁定,准於公告之十日內為抗告,欲抗告者,應經本庭或評議委員會,向憲章法庭聲明抗告;逾期未有抗告,本裁定確定並生效。
理 由
一、依本會釋字第十二號言,審查庭得進行聽證並能進行裁定與先行處分,其地位已不僅限於案件之受理審查,更包含代行部分審理程序。然審查庭終非憲章法庭本身,僅擔當其部分職權,故於制度上,憲章法庭應保留檢視並變更審查庭裁定之權,審查庭亦不得以任何手段,任意妨礙憲章法庭或憲章法庭裁判委員對憲章訴訟之審議。
二、復依憲裁字第 0792003 號言,憲章法庭暫時處分之裁定,係以避免憲章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其發布應有急迫必要性,且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故發布暫時處分之目的必須正當,且符合急迫性、必要性、難以回復性等三大條件。又暫時處分之發布應與審查庭裁定權相互配合。雖審查庭得先行處理部分程序,甚至發布暫時處分,憲章法庭仍保留最終檢視、修改或撤銷之權。審查庭執行暫時處分時,不得妨礙憲章法庭對案件之審理,以維持憲法訴訟程序之秩序及正義。
三、查本件之聲請,本因選舉監督委員會未依法互選出召集委員,其組成有重大瑕疵,致使委員會在程序啟動、會議召集、議程設定及對外代表等核心職能上,欠缺明確且合法之權責歸屬。由於選舉監督委員會係確保選舉公平與程序正義之機制,其組成上的根本性瑕疵,已足以動搖選舉程序之正當性,並進而影響整體選舉結果於正當性上的可信度,故難其於本次選舉已符合正當程序之要求。
四、是以,在選舉監督委員會尚未依法完成合法組成之前,其所為之一切行為,均難謂具備充分之程序正當性與民主正當性。若任由本次選舉依現行瑕疵狀態持續進行,將可能造成選舉結果既成事實,致使後續即便確認選舉監督委員會之組成違法,亦難以回復,不僅徒增制度混亂,亦將對受憲章保障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整體公共利益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之損害。
五、綜合前揭說明,本件聲請顯已具備發布暫時處分之正當目的,且符合急迫性、必要性及難以回復性等要件。急迫性在於選舉程序已然啟動,相關時程持續推進;必要性在於除暫時處分外,已無其他較溫和之手段得以有效防免損害;難以回復性則在於一旦選舉完成並產生結果,其正當性瑕疵將難以事後補救。
六、惟鑑於本次選舉日即將到來,若逕行全面停止選舉相關程序,恐致選務運作陷於停滯,並影響選舉行政之基本運作與公共秩序,反不利於選舉權利之實質保障。為在避免程序正當性重大瑕疵之同時,兼顧選務之即時性與穩定性,於本案實體裁判作成前,指定 221 班 朱 恩祈 君,暫代召集委員職務,以行使必要之會議召集、程序統籌及對外代表等最低限度職權。惟選舉監督委員會仍應盡速互選召集委員。
七、前揭暫行指定,係屬權宜且過渡性之安排,僅在於確保選舉監督委員會得以於法治框架下維持基本運作,避免因權責真空而造成選務混亂或選舉程序中斷,並不影響本案就委員會組成合法性之實體審查結果。憲章法庭作成終局裁判,或選舉監督委員會依法完成互選程序後,該暫代職務即應當然消滅,以維憲章秩序與民主正當性之整體平衡。對於本裁定,准於公告之十日內為抗告,欲抗告者,應經本庭或評議委員會,向憲章法庭聲明抗告;逾期未有抗告,本裁定確定並生效。
審查庭庭長 闕成勳
審查庭委員 鄧又嘉
李悠均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審裁字第 0801001 號全文
附件二
參與裁判之評議委員對主文之立場
附件三
闕評議委員成勳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